十二条解决香港问题
基本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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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初,中国政府就解决香港问题形成了十二条基本方针政策。“十二条”包括:
1.中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地区恢复行使主权。
2.恢复行使主权后,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香港设立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
3.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法令、条例基本不变。
4.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主要官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原香港政府各部门的公务、警务人员可予留任。特别行政区各机构也可聘请英国及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
5.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保障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以及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
6.香港特别行政区仍为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
7.保持金融中心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港币照常流通,自由兑换。
8.特别行政区财政保持独立。
9.特别行政区可同英国建立互惠经济关系。英国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
10.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签订协议。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的旅行证件。
11.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
12.上述方针政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50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