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到被抵押的房子,我该怎么办
王女士最近碰上个烦心事。2011年3月份,王女士向陈先生租了一套位于萧山崇化住宅区的一套房子,约定租金为每月1200元,租期为三年。因为是熟人介绍,王女士就没再仔细看陈先生的房产证,直接和陈先生签了合同,就住进了这套房子。哪知,才过了一年多,这房子就住不下去了。
原来,在2010年1月份的时候,房东陈先生就以这套房屋做抵押,向银行贷款了100万元用来做生意。2012年1月份,银行贷款的还款期到了,可陈先生因为生意亏本一下子还不出这100万元。紧接着,银行就向法院起诉了。后来,法院判决生效,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套房子就进入了执行拍卖阶段。到了今年7月12日,王女士收到要求腾退房屋的通知。王女士想想觉得很冤,于是她找到了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意见:
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沈靖、胡桂红律师说,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对于租赁抵押房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文件〕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该条款是关于先押后租的法律规定,法律允许抵押人将抵押物抵押后,再租赁出去。而一旦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可以通过变卖抵押物用于清偿债务,而购得该抵押物的买受人不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
因此,只要买受人不愿履行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就不得以租赁关系的存在来对抗买受人。
结论:王女士说的这个事情就是属于上面法律分析中提到的“先抵押后租赁”的情况。因为房东陈先生抵押在前,陈先生有义务要书面告知王女士这个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而不应当瞒报或不报。因此,陈先生应该就这个房子要进行拍卖等实现抵押权的过程给王女士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律师也提醒下正准备租房子的读者:租房时一定要仔细查看房屋所有权证或到当地房管处查询是否有抵押存在。 丁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