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海:中石化“霸王”的沦落
陈同海,曾是一个巨型国有企业管理者,执掌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帅印。他为人霸道,是中石化公司内部人见人怕的“霸王”。他对金钱的胃口巨大,把企业的钱视为囊中之物,贪污受贿的款项逾人民币1.9573亿余元。
7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 ,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从国企领袖到阶下囚,从颐指气使到命悬一线,陈同海付出的代价可谓沉重。
赶上好时代
陈同海1948年9月生于山东,其父陈伟达是老一代革命家,担任过浙江省委书记、天津市委第一书记等职。与同行们相比,其经历相对要复杂得多。从履历上看, 1963年3月,不满15岁的陈同海就参加了工作,25岁入党。后来继续回学校读书,28岁毕业于东北石油学院,曾经在大庆研究院开发一室做地质员。
但很快,他并没有像石油系统的干部一般,在石油行业一直做下去,而是“入关”南下,调任浙江。他在浙江省科委先做普通干事,其后升任为科研二处副处长。这段时间陈同海脱离了石油行业。
而从一名普通技术人员向党政官员角色的转变,发生在他34岁那年。这一年,他调任浙江省镇海石化总厂党委副书记,其后,先后担任镇海石化总厂党委书记、宁波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浙江省计经委常务副主任、宁波市市长和国家计委副主任。
1998年4月,有着长达12年的从事地方政府及中央部委行政经验的陈同海,从国家计委副主任职上被“空降”到中石化,出任副总经理,排在第五位;5年后,正好是新一届政府换届时——2003年3月,陈同海成为中石化集团的“一把手”。
中石化内部对陈的评价褒贬不一。但普遍的观点是陈同海是很有能力的。陈在国家计委的同事回忆,陈同海管能源时,有著名经典的“八字诀”:大小、水火、峰谷、厂网。这八个字涵盖了当时电力存在的所有矛盾和发展中的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
“陈同海赶上了所有前任都没想到的好时代。”一位老石化人回忆,在陈同海治下,中石化近几年来取得了惊人的增长。国际原油的价格从1998年的20美元左右到今天已经上涨到70美元。而中石化的赢利也从2001年的216亿元水涨船高到2006年760多亿元。
在这一过程中,很多悬而未决的投资项目在陈同海担任中石化一把手时拍板,包括酝酿10年之久的青岛大炼油、海南大炼油、北海大炼油等,这些投资动辄上百亿的大项目正是陈同海的工作业绩。陈同海主持拍板的投资还有20多项金融投资,包括保险、基金、银行、期货等,且多出手豪爽。
个性霸道
据身边的人介绍,烟瘾极大的陈同海作风一贯干练、性格外向,就连总部大楼电梯服务员也能时常与他交谈。虽然外表文质彬彬,但他的强硬与激进在公司内部是有名的。“他决策大胆,讲话时,经常带有一种不容置疑的味道。”中石化一位中层如此评价陈同海。
陈同海的个性似乎很难琢磨,他的言谈举止往往会有两面性。在一些基层员工的记忆中,陈同海对人和气,没有什么架子。但另一些员工则认为陈同海平常非常霸道。
2006年,中石化的销售收入也首破万亿元大关,达到了1.044万亿元人民币,进一步确立中国第一大企业的地位。有媒体报道称,这位中国第一大企业的掌舵人在集团内挥霍是出了名的,日挥霍达4万元,当有人劝告他要收敛些时,陈同海大言不惭地说,我一年上交税款200亿,这点算什么?
关于陈被双规的原因,各方揣测也各不相同。有消息人士猜测,陈同海的离职起源于中石化青岛炼化公司项目的违规。而此案也与前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案颇有渊源。其时,陈同海是中国石化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杜世成是山东省副省长、青岛市市长。从2001年起,他们准备用6年时间,建立中国批准的第一座一次建设规模达到1000万吨炼油能力的炼油企业“青岛大炼油项目”。
这6年间,两人职位都更上一个台阶,但这期间,利用这一项目的建设资金和土地权利,通过华诚石化拍地、“陈杜”联盟建了数个房地产项目。有关调查显示,青岛大炼油项目存在极为混乱的资金管理问题,其中挪用资金和擅自增加名目等情况突出。华诚石化的实际控制人李薇则是陈同海的特定关系人,并与杜世成关系密切。借杜世成的关系,李薇渗入青岛地产界,甚至“染指”奥运帆船赛事基地的商业开发。
不仅在青岛,在上海,陈同海亦出手阔绰。中石化为上海F1大奖赛提供了高达8亿元人民币的赞助。消息人士说,陈同海仅用两天的时间就与主办方谈成了这笔投资。
被判死缓
2007年6月22日夜间,中石化突然发布公告:陈同海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长和董事职务。
一时间,坊间猜测无数。甚至有人认为“陈将高升”。4个月后,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中共十七大期间确认,这位为业界所尊敬的正部级干部已处于被双规调查的阶段。“在这个位置上出事的,这么多年来陈是第一个。”知情人士说。如果不是此次离职,两年后就将年满60岁的陈同海或许可以用另一种风光的方式离开中石化。
两年后,7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查,1999年至2007年6月间,陈同海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法院认为,陈同海论罪应判死刑,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故从轻判处死缓。
过度的挥霍及个人私欲的膨胀,使陈同海迷失了方向。一位接近中石化的知情人士分析表示,陈同海处于正部级的位置,公司涉及的利益又很大,平时受到的诱惑很多,“稍微松一松口,就会陷入腐败的泥潭。”
作为一位正部级高官,陈同海是2007年落马国企高管中级别最高、掌管企业规模最大的一位,将给后继者以深刻的警示意义。
作为中石化的“一把手”,陈同海几乎每年都会在中石化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强调廉洁问题,在网上可以看到2005年、2006年关于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所做的报告。现在看来,实在是极大的讽刺。